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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模拟法庭实践报告 模拟法庭具体组织情况优秀12篇

时间:2024-08-06 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下面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整编的12篇法学院模拟法庭实践报告 模拟法庭具体组织情况,欢迎参考阅读。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法学院模拟法庭实践报告 模拟法庭具体组织情况 篇一

在二零xx年的五月,我们将迎来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第三届“泮池五月风科技文化节”,为了配合好这项活动的开展,同时丰富广大同学业余生活,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法律服务团将发起并组建模拟法庭。 稿子汇 www.gaozihui.com

一、模拟法庭简介 公文汇 www.gongwenhui.com

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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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目的 稿子汇,范文学习文库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庭审活动让大家了解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流程和细节,对我们进行模拟审判训练,在具备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

三、活动宗旨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即本年度的法制宣传的主题。

四、活动地点

3教408

五、庭审预演阶段活动安排

(一)策划阶段准备工作

1、在四月中旬完成本次模拟法庭的策划工作以及案例选择工作

2、本次模拟法庭案例初步定位为刑事案件

(二)演员角色确定及培训工作

1、确定案例后进行演员的选拔,根据案情确定人物性格。

2、演员角色根据刑事审判的一般情况诉讼参与人初步确定为:

审判长:一名

审判员:两名

书记员:一名

公诉人:两名

辩护人:两名

被 告:若干

证 人:若干

法警:若干

其他诉讼参与人:若干

2、在彩排前完成对演员的培训工作,主要针对初次参与此次庭审的演职人员。

3、在适当时候召集所有演员开会,布置具体任务任务。

1)、审判、公诉、辩护三方彩排前完成所需要的司法文书。同时审判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判决形成初步意见并列出提纲。所有文件在彩排前完成,并提交。

2)、向各位演员交代庭审程序,让各自清楚自己的出场顺序。

(三)排演

排演前安排所有人员开会,做最后安排。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表演工作,并对前期工作进行检测、总结,对正式演出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所准备,为此将进行两次模拟排演:

第一次排演,重在让各位演员了解具体出场次序,熟悉台词。同时各位演员要把握其角色所需的性格特征和要求。

第二次排演,要求在排演前,证人、被告、受害人要熟悉自己的台词;各演员对自己的出场先后以及发言内容十分清楚。排演要达到可以使庭审完整、顺畅地完成。

两次排演务必于5月1日前完成。

六、指导老师及嘉宾评委

指导老师:邵国宝

评委嘉宾:长江大学政法学院相关领导、老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及人文学部各级领导、老师;荆州市区级法院相关负责人。

七、会场布置

会场布置工作在人文学部团总支学生会的协助下进行,在每次庭审前务必完成,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归位。

八、庭审阶段

5月14日晚7:00在3-408举行第一次庭审。

5月16日晚7:00在3-408进行公开庭审,在“泮池五月风科技文化节”期间为全校师生展现出一次逼真的庭审,并由人文学部法学专业老师做点评,同时将邀请学院领导及其他法学院校的同学和一些社会单位观摩,共同探讨模拟法庭在专业学习中的作用。

九、庭审现场流程

1、主持人介绍相关人员及嘉宾,介绍此次庭审案件的相关情况,宣布活动开始。

2、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科技文化节”模拟法庭正式开始。

3、庭审程序:

(一)、庭前准备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三)、法庭辩论阶段

(四)、法庭判决

4、庭审结束后嘉宾点评,全体工作人员、演员及嘉宾合影留念。

5、本次活动正式结束。

注:现场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将在庭审前确定,并将工作落实到人。

十、活动预期效果

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活动,让广大同学了解有关法律的`诉讼活动,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问题。让大家对法律有更深一步的认识。能够在生活中为我们提供多一种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十一、后期安排

(一)、会场清理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及时做好宣传。

(二)、奖项设置

优秀审判长1名 证书+100元

优秀公诉人、辩护人2名 证书+80元

优秀演员3名 证书+50元

积极参与者12名 证书

优秀组织者5名 证书

十二、宣传工作

模拟法庭活动总结报告 篇二

一、前期准备

1、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典型案例

我们选择是一个未成年人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案情涉及到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问题。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发性的案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被告是一初中毕业生,刚满十七周岁,毕业后他的一天,他们十一个同学在某酒店聚餐。喝了几瓶啤酒后,为了活跃气氛,有人提议“转勺子”喝啤酒。余水不胜酒力,当勺子第四次指向他时,他耍赖不喝,其他同学不乐意。此时有同学提出,不喝也可以,但是必须将啤酒倒进他衣服里。他忙起身躲避,同学们纷纷端起啤酒追赶。他随手拿起果盘中的一根十四厘米长的竹签,边挥舞边吓唬,“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要是)过来扎着了可了不得,别过来,我看谁敢过来”,边说边得意的笑,同学们也都不敢再往前凑。慌乱中,站在最前面的同学耿某军跌到了,再耿某军扑上来那一瞬间,竹签扎向耿某军胸部,顿时鲜血直流,同学们乱成一团。耿某军的伤情构成重伤。余水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法院。

2、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学生拿到材料后,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应进行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我们把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和辩护组等,被害人加入到控诉组。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这里我们注意不让所有的讨论均在各组间交流,分组进行指导,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前,要求学生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

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不止一种方案,以便在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为使整个模拟法庭开庭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我们要求审判组成员预先写好草稿,但应要求视具体审判过程作相应修改,如果时间来不及的话,可选择另行宣判。

二、正式开庭

在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小组成员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让模拟庭审过程尽量接近真实,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大家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我们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但在开庭过程老师都一再强调,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对这次活动的综合评价

辅导老师自始至终在旁听席上旁听,了解整个模拟审理过程。同时充分听取了学生对这次活动中的自我感受和评价,并从学生的自我评价中及时得到来自学生的真实能力和水平的反馈。

1、大家对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基本正确

(1)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在认知因素上,余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时他拿着竹签只是吓唬他们,同学们也都停下来没有靠近了,他没有考虑到耿某军会跌倒,如果他知道事情会发生,那么他肯定不会拿起竹签试图赖酒。

去其次,在意志因素上,余水不但没有放任结果的发生,相反,还一直试图避免发生任何伤害结果,因为他拿到竹签后,一直大喊“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实际上就是不希望发生伤人的后果。

因此,本案中,余水并不是间接故意的伤害,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2)重点是如何对被告进行量刑,在适用刑法时,对被告来说有哪些可疑或应当减轻的量刑情节。

被告是未成年人,已满十七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小,也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2、庭审中体现的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运用程度

在模拟法庭上,组内人员基本上能够正确适用刑法以及刑事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开庭的程序上,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然后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十分规范。

3、对今后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建议

(1) 要组织学生充分研究案情,查阅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 预习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在分组讨论时要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

(3) 模拟活动结束,要继续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性的讨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4) 要和法律实践基地经常保持联系,并使法律实践活动制度化,并使之不断完善,使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四、模拟法庭对实际教学的意义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觉得模拟法庭作为电大实践教学形式而言,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且具有比较显著的成效:

1、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此时我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大家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2、我们学习的目的是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

形式。在接触案件时,我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3、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4、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我们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我们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大家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我们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模拟法庭活动总结报告 篇三

对于本次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从 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毕,整整两个月的实践。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找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前面说了,这次模拟法庭包括后期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期末考快要来临的时候,抱着一颗对知识的渴求之心,开始着手准备模拟法庭了。经过同学们的积极讨论,我们最终确定了我们的案件——保险合同诈骗案。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整个活动的策划,确定演员和分工,及编写剧本。最辛苦的是我们长达6次的反复排练,同学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时间,不辞辛苦,不论风吹雨打、白天早上,只要时间允许,就随时准备排练。到公演圆满结束那天,我们才知道,付出的没有白费。当然,这其中不能忘记指导老师的功劳。

付出就有回报,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班的收获如下:

1. 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以前有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大家的成绩都还凑和,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刑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争吵,大家各执己见,各不让步。最后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才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最终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编写剧本,以及多次排练过程中,所有的同学都对庭审程序有过更加深刻的了解。

2. 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尽管学院以前也举办过模拟法庭活动,但是对于本班的同学来说,大多数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在确定角色的那一天,就开始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开始了整体剧本的框架设计。公诉人制作证据,撰写公诉意见;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各种提问;辩护人开始编写辩护词,其中,为了写好辩护词,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定罪量刑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外,为了做好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还多次进行交流讨论,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锻炼。其他角色也对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同学喜欢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

3. 一些不足。在这次活动中同样认识到了一些不足,比如认识到自己平时太过拘泥于课本,缺乏对实践的了解;在法庭准备当中,过于注意法庭上的事项,对法庭外的程序诸如审问、侦察等尚缺乏了解;另外,同学们在做自己角色的时候缺乏在实践中应有的那种对所担任角色的负责精神,大家只希望把模拟法庭做好,却忽略了角色中应有的职业精神,比如,辩护人缺乏和自己的委托人交流,被告不积极为自己辩护等等。这些和现实中的法庭有很大出入,也需要日后改进。

总的来说,这次模拟法庭活动在公演上取得巨大的成功,法庭上亮点也不少,大家在演出过程中都能进入自己的角色,得到了指导老师的肯定,但其中问题也不少,需要日后改进。当我们结束演出,回到现实生活的时候,我们应该对这场法庭进行思考,因为这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学子的意义不仅仅停留在以上所举的这些观点。最后,祝愿我们班在实践结束后越走越好。

法学院模拟法庭实践报告 模拟法庭具体组织情况 篇四

就像庞德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 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 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职业素?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 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

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法学院模拟法庭实践报告 模拟法庭具体组织情况 篇五

模拟法庭于我来讲已经不算一个陌生的字眼,大一时就开始参加,只不过当时的知识仅限于听从安排,让我做什么我做什么,大二时自己亲手策划了一次,然而与现在的对比来看,还是忽略了很多的东西,使之更具观赏性了。这次作为司法实践,作为专门的课程,我倾注了更多的精力与热情,并且掌握了更多法律知识的我,在操作起来更加的熟练了很多,在与同学们对案情的交流中也学到了很多。

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们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书本上的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特别抽象,难以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审判的操作过程后,我们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并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我们更深刻的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了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后,宣布开庭。整个庭审现场呈现出一种庄重严肃的气氛。随后,审判长告知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自行辩护以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做最后的陈述等权利。然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被告人做了陈述;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向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在此之后,出示核实了证据,询问了证人,审查了物证。接着,法庭辩论阶段,供述人发言后,被告人自行进行了辩护后,辩护人对其进行辩护,最后控辩双方进行了辩护。最后,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开始宣判。整个庭审过程都很流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很精彩,公诉人也充分的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审判人员也站在了公正,公平的角度上对案件的庭审进行了引导。充分的体现了纠问式的特点,但其中的辩论也使庭审更能发挥找出事实真相的功能。

在分析过程中,我们深刻的了解到将学过的理论知识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并不是我们想象中那么简单。记得老师说过,对于法条的理解并不仅仅在于对它能够熟练的表述,这只是一个基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案例面前你要如何去运用,使它对本案情有利。当时,听老师说的时候很简单,但现实中并不然。这次实践,让我们感觉到灵活运用课堂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也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学问。其次,另一个重大收获是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告诉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同时,人们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看到法庭上每个人那严肃的表情,让我们深刻的感受到法律在我们面前是多么的庄严与神圣。

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运用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我们的综合能力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等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此外,这次活动也更加和谐了我们同学之间的关系。大学生活,很多都是自己管自己,很少能有机会将同学们聚在一起互相了解,时间长了就很容易淡漠。但模拟法庭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同学们在一起讨论法庭程序的进行顺序,一起找证据、写证词,一遍一遍地不断排练,共同找出排练中的错误来不断完善我们的模拟法庭。可以说这是我们所有成员团结的结果!

总的说来,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所有的这些体会都将成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它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模拟法庭活动方案特色 篇六

模拟法庭活动方案

一、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二、活动目的通过这次模拟法庭庭审活动让大家了解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流程和细节,对我们进行模拟审判训练,在具备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

三、

活动宗旨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治建设。

四、活动时间、地点

1.活动时间:2011年6月15日14:30-17:00(具体时间视前期准备工作的进度而定,拟于6月中旬完成)

2.活动地点:逸夫楼104室

五、参加对象

组织我院08级、09级、10级学生参加,届时将邀请法学院领导、老师及其他社团到场观摩,共同探讨模拟法庭在专业学习中所发挥的作用。

六、庭审预演阶段活动安排

(一)策划阶段准备工作

在6月上旬完成本次模拟法庭的策划工作以及案例选择工作

本次模拟法庭案例为刑事案件

(二)演员角色确定及培训工作

1、确定案例后进行演员的选拔(主要由我院0

7、08级学生扮演),确定人物性格。

演员角色根据刑事审判的诉讼参与人初步确定为

审判长:1名

审判员:2名 书记员:1名 公诉人:2名

辩护人:2-3名(视案件中被告的具体人数而定)被告:若干 证人:若干 法警:2名

2、召集所有演员开会,布置具体任务任务。

a、审判、公诉、辩护三方彩排前完成所需要的司法文书。同时审判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判决形成初步意见并列出提纲。

b、向各位演员交代庭审程序,让各自清楚自己的出场顺序。

(三)彩排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表演工作,并对前期工作进行检测,对正式演出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所准备,为此将进行两次模拟排演:

第一次排练,重在让各位演员了解具体出场次序,熟悉台词。同时各位演员要把握其角色所需的性格特征和要求。

第二次排演。要求:在排演前,证人、被告、受害人要将自己的台词背诵熟练;各演员对自己的出场先后以及发言内容十分清楚。排演要达到可以使庭审完整、顺畅地完成。

七、庭审现场过程

1、主持人介绍相关人员及嘉宾,介绍此次庭审案件的相关情况,宣布活动开始。

2、庭审程序:

(一)、庭前准备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三)、法庭辩论阶段

(四)、法庭判决

3、庭审结束后嘉宾点评并选出“最佳演员”两名,全体工作人员、演员及嘉宾合影留念。

4、本次活动正式结束。

注:现场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将在庭审前确定,并将工作落实到人。

八、活动预期效果

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活动,让广大同学了解有关法律的诉讼活

动,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问题。让大家对法律有更深一步的认识。能够在生活中为我们提供多一种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九、后期安排

为了更好的扩大该项活动的影响,在活动正式确定后在校内广泛宣传,包括宣传板、海报、喷绘、传单。活动结束后配合学院及学校宣传部门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包括新闻稿的发表、庭审照片的展示、庭审过程录制后的光盘刻录、宣传板的制作、网上信息的发布等。

十、附件1:本次活动所需物品清单附件2:本次活动经费预算表

法学院团总支学生会 2011年5月30日

附件1:

本次活动所需物品清单

1.法官服3件 2.犯人服2-3件 3.刑事案件真实卷宗若干 4.法锤一个 5.手铐2-3副 6.相关证据(制作)7.法警服两件 8.法庭背景

备注:鉴于本次活动所需物品的特殊性和专有性,恳请法学院有关领导(或老师)出面联系和解决,同时请为本次活动指定1-2名刑法学老师对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指导。

附件2

本次活动经费预算表

1.法庭背景:250元 2.宣传海报:50元 3.饮用水:40元 4.彩纸:50元 5.桌签:20元

合计:410元

模拟法庭活动总结报告 篇七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各种校园暴力、抢劫、偷盗等案件屡见不鲜,为了使青少年朋友充分学习到法律知识,感受法律的权威,所以设计了模拟法庭,来让学生通过扮演角色,运用法律知识,增强法律素质,提高法律意识。

因为时间有限,让学生利用课下的时间,网上搜索有关模拟法庭的相关文章和视频来观看,了解模拟法庭的流程和相关准备,同时,也推荐学生观看央视十二套《庭审现场》栏目,学习了解有关知识。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让学生准备模拟法庭剧本,因为学生第一次接触模拟法庭,所以学生上网搜索相关剧本进行筛选,然后进行剧本的讨论和修改。学生利用课下时间,进行角色分配和角色扮演,并进行台词的演练,增加学生的配合程度。利用一节道德与法治课,让学生进行活动。

学生对法律知识缺少应用意识,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利用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的分析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让更多的学生愿意去关注法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真正的法治公民。同时,本次活动也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增强了学生的团队意识,以及激发了学生探求新知的兴趣。

因为九年级学生处于总复习的紧张阶段,他们能更好的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但是,因为是第一次展开这样的活动,学生准备的时间有限,所以本次活动准备不足,活动整体效果不佳,个别学生没有参与到活动当中,活动中,出现卡词,断断续续的现象。另外,学生可能觉得这种形式离他们实际生活较远,所以无法真正的投入到活动中,法庭环境本是严肃的环境,个别学生在活动中出现嘻嘻哈哈的现象。所以,在今后需多展开类似的活动,严格把控活动的各个环节,使活动更加规范。

因为是第一次展开模拟法庭的活动,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缺乏相应的活动经验,所以在摸索中展开活动,有收获也有不足。但在本次活动中,通过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对我的课题研究有一定的帮助,在我今后的《道德与法治》课程多开展类似活动。

模拟法庭活动总结报告 篇八

模拟法庭活动在文法系团总支学生会的指导关心下,在同学、老师与普法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各个环节开展的都比较顺利。并且本次活动得到了文法系学生会各部及各班班委的大力配合,取得圆满成功。总结本次活动:

1、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在活动前一周便进行彩排,每个参与角色扮演的同学都认真准备,并在模拟庭审现场表现优秀,获得老师与同学的赞扬;在活动当天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并准备好各种突发状况的应对措施,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2、活动得到学生会各部的全力配合。在活动前期,宣传部就大力进行打版宣传,实践部帮助拉赞助筹集活动经费;在活动现场有自律部帮助维持活动现场纪律;并且各部都派人进行现场观摩,直接促进活动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使活动获得圆满成功。

3、增加学生的法律文化知识。通过现场表演的方式,使同学们能真实受到法律文化的熏陶,使同学们产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提高同学们的法律修养,以保证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4、加强部内成员的交流与配合。在前期准备工作期间,部内各成员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次活动出谋划策。并且在现场布置时,相互配合,共同为举办好此次活动而努力,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与智慧,这是我们举办好这次活动的根本所在。

1、前期调查工作不足。

2、宣传力度不够。当晚到场人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以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宣传部的联系与沟通,给他们更多的准备时间,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3、角色服装不够正式。本次活动未能借到正式的法官袍与律师袍,使模拟庭审现场不逼真,同学们从中体会到的法庭严肃感觉有限。与真实庭审现场有一定的差距。

4、活动程序未提前告知同学。庭审过程中有休庭15分钟,这只是庭审过程的一部分,但未能及时告知同学,使许多同学误认为活动结束而提前离场。应在活动前宣布相关规则,便可避免此次失误。模拟法庭活动虽然在实际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未预料到的困难,但在老师同学、各班班委的配合与团支部学生会的指导下还是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法学院模拟法庭实践报告 模拟法庭具体组织情况 篇九

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作为以后想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在学校学习必要的法律理论知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要从事法律实务这个职业,尤其是对于电大这个本来就是培养实践性人才的学习方式而言,能免更好的实践法律才是最重要的。而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下面就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谈谈我个人看法。

一、模拟法庭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模拟法庭,是指通过模拟表演的形式将庭审过程展示出来的供学习和观赏的一种活动。我们所谈的模拟法庭主要是纯学习性的模拟法庭,他是法学教育方法中的一种。其主要有一下性质:模仿性、学习性、表演性和指导性。模仿性是模拟法庭最本质的特质。模拟法庭主要模拟庭审过程,其有关的案例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但是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是虚假模拟出来的,由模拟法庭参与者所扮演,就像演话剧一样。在我们的模拟法庭中,我是扮演的原告,心中所想的都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学习是我们模拟法庭最终目的,我们需要通过这个模拟法庭运用我们的法律知识,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模拟法庭的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我们不能把模拟法庭纯当做一个话剧表演,要把学习的目的贯穿于始终。合理的指导是完成好模拟法庭的内在要求。模拟法庭离开了老师的指导,仅仅有学生自学自演,是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的。学生在模拟过程中可能出现很多问题,只有老师指出才能及时发现得以纠正。

二、法庭庭审程序严谨。

从老师布置模拟法庭的案例开始,同学们就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并根据分工分头开始准备各类材料。从起诉书、证据、答辨状、法律条款的确认等。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把庞杂的证据材料分类汇总,编写证人证词,完成诉讼意见等工作。最后,为了完成这些工作,参与人员牺牲了大量时间,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以严谨的态度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其次,法庭庭审庄重严肃,开庭之前书记员宣布十条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准鼓掌、喧哗、哄闹;不准携带武器进入法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移动通信工具等。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工作的艰辛和严谨,每一个案件都需要面对大量复杂的事宜,庞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繁杂的证据材料。这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决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

三、庭审过程人性化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尊重人格,无论原告、被告,都要做到法律向前,人人平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和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有相互辨认的权利;经法庭允许,双方当事人有权向证人发问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对发生法庭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自觉履行。另外,法庭还尊重当事人意见没有进行法庭调解。

四、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我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首先加强法律理论和知识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在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了自己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缺陷,对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体的理性思考,在以后的学习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培养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提高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增强法庭上的辩论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

亲身参加这次模拟法庭,自已的法律知识得到了锻炼,实践能力得到了些许提高。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的法律综合能力锻炼和提高,诸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知识的能力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犯行为进行斗争。通过参加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可以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法庭审判程序,使之对法庭审判程序的理解显性化、感性化,从而达到巩固所学知识,真正体悟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等精神内涵,为形成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模拟法庭在教学模式上更加开放灵活,不像书本上的知识那样枯燥无味,它提高了同学们学习的兴趣,积极参加到模拟法庭这个实践活动中来,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在实际中起了指导作用。“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以前我们主要是依靠自己学 而“模拟法庭”就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法律实践机会。最后,也感谢陈老师的点评和指导。

法学院模拟法庭实践报告 模拟法庭具体组织情况 篇十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作为以后想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在学校学习必要的法律理论知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要从事法律实务这个职业,尤其是对于电大这个本来就是培养实践性人才的学习方式而言,能免更好的实践法律才是最重要的。而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忙作用。透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透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下方就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谈谈我个人看法。

一、模拟法庭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模拟法庭,是指透过模拟表演的形式将庭审过程展示出来的供学习和观赏的一种活动。我们所谈的模拟法庭主要是纯学习性的模拟法庭,他是法学教育方法中的一种。其主要有一下性质:模仿性、学习性、表演性和指导性。模仿性是模拟法庭最本质的特质。模拟法庭主要模拟庭审过程,其有关的案例资料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但是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是虚假模拟出来的,由模拟法庭参与者所扮演,就像演话剧一样。在我们的模拟法庭中,我是扮演的原告,心中所想的都是如何维护自我的权利,如何使自我的利益最大化,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学习是我们模拟法庭最终目的,我们需要透过这个模拟法庭运用我们的法律知识,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模拟法庭的教学能够帮忙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潜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潜力。我们不能把模拟法庭纯当做一个话剧表演,要把学习的目的贯穿于始终。合理的指导是完成好模拟法庭的内在要求。模拟法庭离开了老师的指导,仅仅有学生自学自演,是无法到达良好的效果的。学生在模拟过程中可能出现很多问题,只有老师指出才能及时发现得以纠正。

二、法庭庭审程序严谨。

从老师布置模拟法庭的案例开始,同学们就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并根据分工分头开始准备各类材料。从起诉书、证据、答辨状、法律条款的确认等。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把庞杂的证据材料分类汇总,编写证人证词,完成诉讼意见等工作。最后,为了完成这些工作,参与人员牺牲了超多时光,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以严谨的态度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其次,法庭庭审庄重严肃,开庭之前书记员宣布十条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准鼓掌、喧哗、哄闹;不准携带武器进入法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在法庭审理期间,关掉移动通信工具等。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工作的艰辛和严谨,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应对超多复杂的事宜,庞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繁杂的证据材料。这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决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

三、庭审过程人性化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尊重人格,无论原告、被告,都要做到法律向前,人人平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和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有相互辨认的权利;经法庭允许,双方当事人有权向证人发问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对自我提出的主张有举证的职责;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对发生法庭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务必自觉履行。另外,法庭还尊重当事人意见没有进行法庭调解。

四、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我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不断加强和改善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首先加强法律理论和知识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在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了自我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缺陷,对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体的理性思考,在以后的学习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培养理性思维潜力,提高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潜力。同时也要加强语言表达潜力,提高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增强法庭上的辩论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潜力。

亲身参加这次模拟法庭,自已的法律知识得到了锻炼,实践潜力得到了些许提高。透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的法律综合潜力锻炼和提高,诸如口才表达潜力、应变潜力、思维潜力、运用知识的潜力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犯行为进行斗争。透过参加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能够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法庭审判程序,使之对法庭审判程序的理解显性化、感性化,从而到达巩固所学知识,真正体悟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等精神内涵,为构成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模拟法庭在教学模式上更加开放灵活,不像书本上的知识那样枯燥无味,它提高了同学们学习的兴趣,用心参加到模拟法庭这个实践活动中来,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在实际中起了指导作用。“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的重要资料,以前我们主要是依靠自我学 而“模拟法庭”就给我们带给了十分难得的法律实践机会。最后,也感谢陈老师的点评和指导。

模拟法庭作文 篇十一

今天上周会,我们班开展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以柳晨菲丢笔袋为主题。下面我先介绍一下成员吧:

审判长:何一凡;

审判员:张怡,杜佳慧;

书记员:张静姝,马彦今;

原告:柳晨菲;

原告辩护人:李璇;

被告:张逍为;

被告辩护人:马彤宇。

柳晨菲的笔袋丢失后,认为是张逍为偷的,于是告上了汾阳市人民法院。4月3日,法庭开庭。首先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布开庭。然后由原告陈述事件过程,再由被告辩护。原告虽说张逍为那天在教室,但是也有16名男生可证明他出去玩了。原告又说被告有一次就拿了我的1号书,但被告说那只是小小的恶作剧,之后他已经承认了。这次没有承认,说明没有拿。又经过一阵控辩之后,审判长宣布:全体起立,依据国家法律第120条有关盗窃罪之规定,由于原告证据不足,起诉失败。本次事件被告胜出,无须赔偿任何费用。

最后,审判长宣布退庭,本次活动出色完成!

模拟法庭材料清单 篇十二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2、3、4、5、6、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彭帅):被告,彭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 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

原(代理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证据和证据来源: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

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

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

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兰

2007年11月3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被(代理律师):

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 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钟楼区人民法院

被告:彭帅 2007年11月7日

附: 本状副本3本

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原:收到。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证据1: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原:证据2:派出所提供的对被告询问笔录的电子照片,从这张照片反映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自己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相撞事实的真实性 原:证据3:法院询问派出所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该警官回忆了当时被告询问笔录的内容,用以证明被告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承认了与原告相撞事实的发生,同时证明,证据2内容的真实性

原:证据4,由南京市鼓楼医院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和护理证明。其中,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证明证实了原告损伤严重,需要护理,该证据是原告方主张医疗费和护理费的依据。

原:证据5,由南京市鼓楼医院餐饮部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为630元

原:证据6: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报告中指出原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该证据用来证明,原告被被告撞伤后的损害结果市原告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原:证据7,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责任而支出的鉴定费费用500元。

审判长: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被:有异议

对于证据一,原告的陈述我方不予认可,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提出其他证据,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二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此项证据既不合法,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原因如下:第一,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合法,法庭不应予以采信。本案原告提供的电子文档是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该文档的取得方式是非法的,故不能作为证据 使用,而派出所据此非法证据所作的誊写材料亦属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此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1995年3月6日(法复1995)二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第一,证据的取得首先应该合法,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被告提出的证据是没有任何证明力的,即使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之电子文档誊写材料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法庭不应予以采信。首先无原件可供核对,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性,由于该电子文档并非对全部笔录的拍摄,其中没有出现任何被告的签名、手印等重要证明元素,因此该电子文档誊写材料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款,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品、复制品,不能当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内容不真实,电子文档中表现得内容与我方当事人在询问中所作的陈诉明显不符,证据中显示是原告撞倒了我方当事人,但我方当事人至始不承认与原告相撞之事实,故电子文档之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此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对于证据三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此份证据不具任何证明力,请求法庭不予认可。1,沈某仅为此件案件的承办民警,并非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作为公安机关对该事故承办民警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被告承认原被告之间发生碰撞,该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无法形成正确的证据链条。我方当事人认为,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其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我当事人承认双方之间发生了碰撞,我方当事人予以否认。我当事人但是并未作出这样的陈诉,始终没有承认与原告发生相撞。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询问笔录的转述,其原始笔录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询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三款、第四 款之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综上所诉,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四、五、六、七的质证意见,被告作如下反驳。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只有由于在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存在加害行为,也没有撞伤原告,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 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生权利,故我们当事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关于伤残鉴定报告,我方承认其真实性,但否认其有效性。伤残鉴定报告只能说明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但无法证明其受伤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此份证据无任何证明力。最后,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多项赔款,我方已经否认有侵权行为,故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形成的损害赔偿也无从谈起。同时,我方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的证据,证明各项费用的有效性。综上所述,上述证据亦不能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没有物证,但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陈二东出庭作证。审判长: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交通知,法警传唤证人)

证人:我叫陈二冬,男,年龄 60,民族 汉,职业及工作单位 :南京大学生物系教授。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没有。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 ?

证人:案发当天,我在案发车站等车,这时候,两辆83路公交车驶进站台,我看见一位老太太拎着东西向后面一辆公交车跑去,当我再看到她时,她已经摔倒了,坐在被告席上的小伙子正扶着老太太。我和这个小伙子一块儿把老太太扶到旁边,并与她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她家属来了以后,我就走了。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 有提问,证人陈二东,你有证明你是当时在场目击证人的证据吗?

证人:哦,可以。因为当时是用我的手机和原告家属取得的联系,我的手机里有电话记录。原:那你有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 证人:没有。

原:也就是说,你只看到了被告在扶原告,而对之前发生的事一无所知是吗? 证人:对。原:好,提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被:有异议。请问事发当天,你是否在场?

证人:恩,在场,就是我和这个小伙子一起把老太太扶到路边。被:那你是否看到老太太摔倒的情形? 证人:没有。

被:当你第一眼看到老太太的时候是什么样的情形? 证人:第一眼看到她时,她手里拎着东西向后面那辆车跑去。被:对这些细节,你是否确定?

证人:我确定,因为当时离老太太不远,就七八米的样子。而且当时我看老太太拎着东西,跑得很快,我就有点担心。当我看完站牌,再回头看她时,她已经摔倒了。被:那接下来你又看到了什么样的情形? 证人:看到小伙子扶老太太。被:你和小伙子之后又做了哪些?

证人:我们把老太太扶到旁边,问了她家里的联系方式,给她儿子打电话。被:也就是你是用你的手机打的电话? 证人:是的,我手机里还有记录。被:老太太伤势如何?、证人:伤势很重,我们两人把她扶到旁边。被:老太太有没有对你们说什么? 证人:老太太对我们说谢谢。被:提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审判员对你提几个问题,你必须如实回答。

审判员:证人陈二东,在老太太摔倒后,除了你和被告之外还有没有人也参与了救助? 证人:没有,就我们俩。

审判长:证人,你的作证结束,请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闭庭后阅读证词签字。合议庭简短合议(停顿几分钟)

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听证,双方当事人已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证据1:原告询问笔录,证据3:法庭谈话笔录,证据4:原告住院纪录、医疗费发票,证据5: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证据6:原告伤残鉴定报告,证据7:鉴定费发票,证据8: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经过的证言。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2即被告询问笔录之电子照片,本庭经调查后认为此证据是办案派出所对被告进行询问调查的原始反映,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此份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映证,并形成证据链。因此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让我们围绕争论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徐兰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相撞系属事实。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等83路公交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后门冲下的被告撞倒,原告左侧胯部着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原告当时疼痛难忍,一心只求速去医院,并没有当场指认被告的侵权行为,只是要求被告一同到医院陪同就诊,之后再商量赔偿问题。不想原告的亲属和被告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于派出所的原因,原被告的询问原始笔录丢失,后来派出所保留了被告笔录的电子版,并对原告进行了补录,其电子版(电子照片)和原告的笔录作为证据提交。

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方对于原告方电子版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原告方不予认同,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从证据形式上来说,民诉法第六十八条已经证明该证据形式是合法的。(2)从出证人资格上来看,该份证据是由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提供,该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出证人资格;(3)从取证途径上来说,该证据的取得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其取证途径是合法的;(4)从其证明效力来看,这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在其职务期间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记录,相对于一般文书来说其证明效力更强。并且作为该案唯一也是最关键的证据唯有它才能最真实的还原事实。

其次,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角度来看。证据2中显示,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这与被告当庭对事实的否认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当庭陈述不具有可信性。原告同时提供了证据3,由法庭提供的对承办民警的谈话笔录。承办民警回忆:被告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其与电子版笔录内容相一致,印证了电子版笔录是对原始笔录的真实反映,并不像被告? 因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2是合法有效的,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第三,原告方认为,证据3也直接证明了被告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当事的民警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的各方的言辞,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

最后,原告方不认同被告方提出的答辩意见。首先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多数是出于主观的推理与被告方的一面之词,而缺乏事实依据与相关证据,与我原告所述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取信。其次,被告的证人陈二东,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在现场;更为重要的是,陈二东并未看到事实发生的瞬间,他的证言并不能否定原被告双方相撞的可能性。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基于相撞事实成立,被告假借见义勇为之名,逃脱民事责任。

二、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撞使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庭委托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严重损害,为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且,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原告作为老年人,其恢复的时间和所受的痛苦超过我们一般人,其所遭受的损失将更大,获得的赔偿理应更多。

根据侵权的构成要件:(1)原被告相撞确实发生,并且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撞击造成了原告身体上的损害,侵害事实要件成立,而且侵害事实和侵害行为之间构成因果关系。(2)原告? 被告在下车过程中以及下车行走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方认为,并 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视线受阻问题。尤其是被告作为第一个下车的人,其在下车过程中有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而且,被告是从车上冲下来的,这也反映了当时被告的心理非常着急,忽视了注意义务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对于年老体弱者,他们在身体上处于弱势,更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和注意。因此,原告方认为,该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被告方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至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计算赔偿费用如下:

1、根据证据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0460.7元;

2、由于原告是8级伤残,年龄较大,恢复时间较长,其受伤后到康复前需护理,又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497元,分别是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

3、根据证据六,根据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伙食补助为18元/天*35天=630元;

4、由于原告身体伤害严重,参考医院出示的病历建议,原告方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3000元;

5、根据证据八,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伤残鉴定费500元;

6、根据证据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2005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为4799.04元/年*(20—5)年=71985.6元

以上各项赔偿总计121073.3元。

总之,原告? 而且,原告提起诉讼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目的,该案件在社会上也具有教育意义。它呼吁我们要重视对老年人的关心和保护。同时,它也是一种责任感的体现,对于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敢于承担责任,要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见证一个诚实信用的和谐社会。法庭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平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由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针对刚才原告方提出的几个问题,代被告做出现场答辩。

一,事实部分,我方当事人对于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并不认可,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我方当事人彭帅乘坐83路公交车,于水西门车站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碰撞。尽到了充分的助益义务,见到原告徐兰倒在地上,便对其实施了帮扶救治行为,期间有第三人陈二冬过来一起进行帮扶,而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在说谢谢。之后,我方当事人在原告家属的请求下,帮助原告家属一同将原告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由于情况紧急,我方当事人出借二百元以支付医药费,后原告被诊断为锁骨骨胫骨折,此时,原告突然提出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我方当事人对此当然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后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原始笔录丢失,仅存一有瑕疵的电子文,对于帮扶的过程,我方有证人陈二冬加以证明。事实上,我 我方当事人在上车前后充分履行了助益义务,并未与原告发生碰撞,且在看到原告倒地后主动上前进行帮扶,而根据证人证言,原告当时态度温和,思维清晰,还在不停地说谢谢,那么我们以常理试想,如果真的是当事人将其撞倒,那么对于一个将自己撞倒的冒失青年,作为受害者的原告还会这样不停地说谢谢吗? 二,证据部分。我方当事人对原告当时提出的证据予以质疑,重申我方在质证过程中提出的反驳,首先,对于原告方提出的物证中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我方对此不予认可。即使原告提出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该电子文档不仅显然存在着取证问题上的瑕疵,而且在实质上也存有疑点,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次,我方当事人对于承办警官的证言不予认可。原告方证人仅为该起案件的承办民警,并未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讯问笔录的转述。但这份原始笔录已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讯问笔录原件进行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故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第三,我方当事人对原告方称以上两项证据与当事人所称相互印证并形成了证据链条的说法不予认可,除上述对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质疑外,我方当事人还认为,该证人作为笔录的承办警员,只能证明作笔录时的所见所闻,但并不能证明该电子档案中所拍摄的就是笔录原件,不足以消除该电子文档制作的瑕疵及其不合法性,无法证明该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因此此电子文档的证人证言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四,本案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过错推定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方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有过错。最后,我方当事人不认可原告方提出的现场辩论内容,我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原告方并未尽到取证责任,其辩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与我方当事人所述存在巨大分歧,故我方不予认可。

三,赔偿款部分,关于赔偿范围我方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精神损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主张精神抚恤金一万五千元明显 过高,我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有侵权的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客观上并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并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我方认为,此案不仅关乎一人的清白,更关乎整个社会对于社会责任感的呼唤与弘扬。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再看见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再次发生。如果这样助人为乐的行为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必将使人性以向恶,法庭重视的是事实与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长:下面双方互相辩论,本庭提醒你们,辩论不得超过五分钟,请注意时间。

原:关于原告方电子照片的真实性,我已经在代理词中详尽阐述了。这里我再针对被告方的代理意见补充一点,该照片拍摄后一直由派出所扣押,最后也是由派出所提交给法院的,牌时所方面为了不至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而代为保存没有销毁,当此案诉诸法院时,派出所单方面提供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已与由谁取得无直接关系,最重要的是,它能真实地还原事实。(另一代理律师)我再补充两点:首先,对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三为间接证据,证据效力不足,我方不与认同,该警官作为案件的承办警官,它直接接触了双方当事人,而且她亲耳听到了被告对于整个案件的陈述并加以记录,是被告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亲自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警官是这个承认行为的直接目击证人,因此,他所做的证言对于证明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至于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二反映的笔录中的内容,证据三中警官的陈述与被告当时的陈述截然相反,这只是被告的一面之词,被告并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对于被告刚才提出的二百元为借款的主张我方不与认同。因为,被告主张这二百元为借款并未提供借据,这显然不符合两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借款的生活常理。因此,这二百元应该是被告基于其撞伤我方当事人之后先行垫付的赔偿款。

原:(徐兰)那天我是说了一个谢谢,但是,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我一个老太太,那个时候都疼成那样了,真的是…最怕的就是没人管我,看见有人管我真的是谢天谢地了,而且我说了一句谢谢,不是说有人平白无故帮我我说谢谢,我真的是怕没人管我。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

被:针对刚刚原告方提出的疑问,我方认为,电子问档是由公安机关在扣留后直接提交法庭的,但是这并不能磨灭这份证据自始至终制作上的瑕疵和不可信性,不能保证这份证据的内容一定真实、可信、合法,也不能保证该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据资格。其次,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二百元钱并 非借款的问题,我方认为,借给原告的时候,是出于情况紧急,老太太及其家属需要帮助,所以我方当事人本着救急的心态借出了二百元钱,没有时间和情境来打欠条,而之后,原告突然指责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要求赔偿,所以我方当事人心中只想着还自己一个清白,因此就没有顾得上再去理那二百元钱的事情,所以才会出现那二百元钱的借款没有打欠条的问题。其三,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说谢谢的问题,我方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证人在靠近他们的过程中,就已经听到原告方在说谢谢,因此应当是认为,原告对于我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帮扶表示感谢。完毕。审判长: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我已经是快七十的人了,身子骨一直都不好,现在能熬过这么一场灾,说实话,真的没有什么别的想念了。唯一希望的就是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搞清楚那天到底是咋回事。不管小伙子你承不承认,我的的确确是被它撞了才倒的,我和老伴都是有退休金的,儿女也都是有正经体面工作的人。这两个钱我还是拿得出来的。赔不赔钱是一回事,可你不能翻脸不认人啊!是不是我老太太讹你你心里最清楚。但是,我相信,今天法庭会支持我的请求。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谢谢。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今天,我作为被告坐在这里,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你们知道,助人为乐不是错。那天,那天我帮了你一把,可是我没想到,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在现代社会重演!我的心在流血。今天是严肃的法庭我不应该这么激动,但是,我赔钱不要紧,赔不起砸锅卖铁我也要陪,但是,我凭什么赔?帮人难道还要赔钱吗?难道以后社会,别人都不需要别人帮忙吗?不是。我们需要别人去帮,但是,请那些受害者记住,帮人的人也是人,不是神,他们帮你,你反过头来害他们,他们心里会是什么感觉?心是很凉的感觉!审判长:请法庭人员保持肃静!

被告: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我一个公道。完毕。

审判长: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是否要求调解? 原:要求调解。

审判长:你方有何具体调解意见?

原:基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而且被告在撞上我方当事人后,能够陪同就诊,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我方请求酌情调解,有以下几点调解意见,我方对于医疗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要求不变,精神损害赔偿费可降至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可降至五万元 营养费两千元,护理费可降至三千元,我方可接受最低赔偿金额为11219.7元人民币。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要求及方案? 被:同意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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